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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一)立案——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环保局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后,由上述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罚建议。 (二)告知——市环保局收到案件有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 1 、对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宣教法规科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 、听证一般应公开举行; 3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4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 、举行听证时,当事人有权申辩和质证,并阅看听证。 (四)处罚 法规宣教科对案件进行审议,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签署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 有关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签发后五日内将其送达被处罚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应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人员签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职务。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六)复议或起诉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执行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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