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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投诉环保问题

  保护环境就是保障您的生活和健康。为拓宽环保信访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的污染问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市环保局定于每月的15日为环境信访局长接访日,接访地点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楼(江南园缘路);日常环境污染投诉电话为:2336919、2336348、2253816、2252743;亦可通过网上投诉,为方便联系,请留下您的姓名、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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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群众投诉处理工作程序

  一、登记分办
  1、属本级环保部门职能范围的,应按内部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
  2、属下级环保部门职能或其他职能部门范围的,应及时转交下级环保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3、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4、人民法院已立案判决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二、调查核实
对受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承办人员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对重要事实,情节进行核实。有必要时,配合监测站同志,到现场监测取证,以掌握第一手材料。
  三、处理:对调查核实的信访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纪守法的原则办理。
  (1)对各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2)对一般投诉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四、立卷存档:
 
对处理好的全部信访材料,按规定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