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初审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7号)第一条 “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条件为: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并编制辐射安全文件;
3、具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等文件。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工作人员对符合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给出初审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局。
(二)、特殊程序:
听证:对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进行初审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环保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申请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初审查的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5、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
6、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的,提供向卫生部门申领许可证时的相关资料(放射性卫生工作许可证,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资料,设备型号,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7、申领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
九、表格下载
(一)表格名称: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下载网址:
市环保局公共网站:http://mzepb.meizhou.net/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大楼五楼509房
邮政编码:514025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刘俊滔
联系电话:0753-2253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