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运行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项目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重点污染物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6、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环保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自受之日起15日。
4、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意见。
5、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专家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4)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项目立项、核准意见。
(6)涉及农田保护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7)市环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编制报告表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涉及农田保护的,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4)出具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市环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审批的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二)建设项目竣工保护验收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九、表格下载
(一)表格名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基建项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二)下载网址:
市环保局公共网站:http://mzepb.meizhou.net/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科技科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大楼五楼511房
邮政编码:514025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李跃文
联系电话:0753—225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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