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领条件为:
1、国家法律允许建设的项目;
2、有排污总量指标;
3、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设施等的落实情况,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3)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4)对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二)特殊程序
听证: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环保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材料如下:
(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排污申报登记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九、表格下载
(一)表格名称:
1、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下载网址:
市环保局公共网站:http://mzepb.meizhou.net/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大楼五楼509房
邮政编码:514025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彭秋芬
联系电话:0753-2253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