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申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行政实施机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钠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行政许可条件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环保局授权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市监察支队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噪声排放的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问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全部目录
(1)立项批文,工程项目名称;
(2)施工场所和施工机械设备;
(3)施工期限和进度安排,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4)可能排放到建筑工场界外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5)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二份;
(7)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九、表格下载
(一)表格名称: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2、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3、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下载网址:
市环保局公共网站:http://mzepb.meizhou.net/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江南华南大道园缘路市环境监察支队二楼施工噪声办证室;
邮政编码:514071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温松丽
联系电话:0753—2336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