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审批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5日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申报条件为:
1、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企业不生产或治理设施需要更新、维修的。
3、提前十五天以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5日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4、其它确有必要的特殊原因。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设施等的落实情况,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审查认定申请单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作出同意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许可决定。
(二)特殊程序:
听证:对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审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环保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审批的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运行状况;
2、《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一式二份);
3、拆除或者闲置的原因及理由;
4、设施停用单位填写《企业环保治理设施停用报批表》(一式二份)。
九、表格下载
(一)表格名称: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
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报批表
(二)下载网址:
市环保局公共网站:http://mzepb.meizhou.net/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大楼五楼509房
邮政编码:514025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彭秋芬
联系电话:0753-2253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