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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为: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工作人员对符合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给出初审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局。
  3、特殊程序:
听证:对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环保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的材料如下: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表》(见标准文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
  4、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还须提交上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及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工作总结。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

  九、表格下载
  (一)表格名称: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二)下载网址:
  市环保局公共网站:http://mzepb.meizhou.net/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大楼五楼509房
  邮政编码:514025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罗汝锋
  联系电话:0753-225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