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者(指危险废物生产者或移出者)在将其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或处置时,必须事先向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经移出地和接受地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联单。”规定,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报条件为:
1、 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合理、可行,转移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现场情况,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审查完毕,即作是否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决定。
(二)特殊程序:
听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环保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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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的材料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一式三份);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
九、表格下载
(一)表格名称:
1、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二)下载网址:
市环保局公共网站:http://mzepb.meizhou.net/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科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大楼五楼509房
邮政编码:514025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罗汝锋
联系电话:0753-2253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