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梅州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2007〕47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加强梅州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如何加强梅州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梅州城区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牵头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施产生的噪声的污染整治。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并依法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严格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未办理或不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夜间连续进行施工作业的,须经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整治。要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场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配备KTV的酒吧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
(三)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的污染整治。要加强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使用音响器材、室内娱乐活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等产生的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梅州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的规定》的全面实施。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单位的整治。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前置审批,对噪声超标排放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及饮食服务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要求,被依法责令转业、搬迁或关闭的,要对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二、整治内容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饮食、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及饮食服务业的场界噪声不符合国家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家庭室内活动和室内装修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整治。
1、在市区进行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才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环保法规予以处罚,屡教不改的,由环保部门吊销《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3、建筑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夜间连续进行有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4、在每年中高考前10日至中高考结束,除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的外,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区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在考试期间,有关部门可对考场周边有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临时限定其施工作业时间。
(三)工业噪声污染整治。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四)交通噪声污染整治。
1、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梅州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的规定》的全面实施,加强对夜间飙车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
2、需领取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
3、警车、消防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的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三、整治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对照部门职能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一)高度重视。
噪声污染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整治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梅州城区噪声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
切实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和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三)落实责任。
由于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确保整治工作见成效,为市民安居和提高城区声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整治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办公室、梅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兴宁市、
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
关于成立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梅市府办函〔2007〕346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金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叶善图(市政府副秘书长)
袁小平(市环保局局长)
杨剑忠(市文广局局长)
张庆生(市工商局局长)
谢基建(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安仪(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钟小清(梅江区区委常委)
温向芳(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建国(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永桥(市文广局副局长)
王育先(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新奕(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荣在(市卫生局副局长)
肖裕章(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侯东新(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市城市建设
监察支队支队长)
上官崇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陈友家(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谭建明(市法制局副调研员)
刘建丰(市委宣传部科长)
林光平(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梅州城区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建国同志兼任,陈文泅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克麟、罗汝锋、杨齐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罗汝锋,电话:2253816 ,传真:2252743。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整治 机构 通知
抄送: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
人民政府,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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